h1

觀者之生 作者之死

2006/12/18
法國批評家羅朗·巴爾特(Roland Barthes,1915-1980),在1968年發表的論文《作者之死》(The Death of the Author)裏,明顯地將藝術家與藝術作品割裂開來。羅朗·巴爾特所說的作者之死主要指“觀看”或“讀者”已經篡奪了作者對作品的闡釋權,作品的意義完全由讀者或觀看與作品之間相互來“再創作”作品的企圖和意義。

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1915-1980作者已死:
(1)    作者的定位:作者不過是意識型態下的產物,是歷史塑造出來的形象,不具任何權威性。巴特重作家,而輕作者。作者書寫成的產品是作品(WORK),是定型的;而作家注重創作過程中本身及語言的衍生延展性,拒絕賦予作品特殊意義,因此,其成品具有開放的特性,其本身的意義,可不斷被創造衍生,巴特稱之為「文本」(TEXT),它只有延伸意義,而無直接意義。
2)文本的定位:巴特把「文本」區分為:讀者性文本readerly text),以及作家性文本writerly text)。讀者性文本的讀者,是被動接受、是消費;而作家性文本本身具多重空間、多重管道,會要求讀者積極參與聯想與延伸意義,並納入多重文體,以創造出寫作的立體空間,所以文本是多源且多元的
(3) 作者除了不是創造外,他也無法掌握自身作品的意義。任何作者的聲音,一經書寫成「文」後,則消聲匿跡。只有讀者在閱讀行為中,才能彰顯了其在語言結構中的原有詮釋權。在作家性文本的閱讀中,讀者才是創造
4作者之死成就了讀者之:在讀者完全取代作者的地位之後,傳統的作者神話,至此徹底被解開。

3. 傅柯(Michel Foucault作者之義

   作者是一種意識型態的工具。因為「作者」的名稱,在不同時代,不同學科領域裡,都有不同的意義跟功用,作者的角色是功能性的,而非自主的。作者既不是游離於一種話語實踐之外的個體存在,也不是任何特定實踐活動中的行為主體,而是具有一種可稱之為主體的「功能」。


在羅蘭巴特的〈從作品到文本〉(From Work to Text)一文中,他將「作品」和「文本」這兩個概念作了一個區隔,這七個檢視的指標分別為:方法(method)、文類(genres)、符號(the sign)、多元性(the plural)、子嗣/來源性(filiation)、閱讀(reading)、以及愉悅(pleasure)。基本上,〈從作品到文本〉延續了〈作者之死〉的論述基調,巴特旨在解構作者/讀者、書寫/閱讀之間僵化的二元對立模式,並進一步闡明文本之特性。

羅蘭巴特主張文本乃存在於交互辯證的言說之中,其意義隨各式脈絡所形構而成的巨大網絡(network)而流轉,文本和文本的呼應關係——亦即互文性(intertextuality),是無從追溯和考究的,是故文本的源頭喪失在廣袤的情境脈絡中。而文本內在意義之生成乃是一個長期且流動的過程,得以無止盡地延伸下去,文本形同由不同符徵交織而成的織物(fabric),其異質性(heterogeneous)、變易性(difference)的特質使得多元釋義成為可能。再,文本無法歸類,它超越世俗中不言而喻的真理(doxa),企圖挑戰人類不假思索即視為常理的集體信仰。

除此,巴特亦致力於彰顯讀者在閱讀過程中所展現的主體能動性(agency),亦即日後「主動閱聽人」(active audience)概念之由來。他認為閱讀不應被視為一種被動的消費行為,而應將閱讀視為一個主動產製意義的過程;並暗示讀者應自我醒覺,奪回被中產階級所操控的產製、演繹、與詮釋文本的專利,如此讀者方可悠遊於文本之中,從中實踐意義的再製並獲得愉悅(pleasure)。至於作者、讀者、以及文本三之間的關係,羅蘭巴特主張讀者應從文本出發,去形塑、建構作者本人的形象、風格及其生命形態,以提升理解的層次,而非自作者的身家背景和資歷等相關線索入門,尋求文本的意義,否則將侷限讀者以多元途徑解讀文本的空間。

儘管巴特提及讀者無能重新書寫(rewrite)已完成的作品(特別是那些經典而偉大的著作),然而,事實上讀者仍得以在某些層面上取得參與作品及其意義產製的途徑,以台灣當前連續劇情節之編撰為例,由於台灣連續劇往往採取一面撰寫劇本,同時一面進行拍攝的製播方式,是故觀眾得以透過讀者投書或輿論壓力影響、甚至主導劇情的走向,畢竟電視劇的最終目的無非是在討好廣大的閱聽眾,以獲得更高的收視率。此外,亨利‧詹金斯(Henry Jenkins)提出崇拜重新書寫他們最喜歡電視節目的十種方法:重新脈絡化、擴大劇情的時間發展、重新對焦、道德重整、文類更動、角色大搬演、人物錯置、私人化、情感強化、情慾化。劇迷也會透過製作音樂錄影帶、劇迷刊物、撰寫和表演種種老調新唱的歪歌(filking),組織各種活動等方式,進一步凝聚劇迷的情緒認同。(約翰‧史都瑞(John Storey),〈通俗政治學〉,《文化理論與通俗文化導論》。李根芳、周素鳳譯。台北:巨流,2003。頁333-335。 )

posted by shinie @ 9:55 AM  0 comments  

【閱讀筆記】作者之死

◆ 閱讀文本:Roland Barthes. “The Death of the Author.” in The Rustle of Language. Trans. Richard Howard.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49-55.

羅蘭巴特徹底扭轉了古典主義批評(Classical criticism)所主張的作者至上的看法,認為作者於完成書寫之際即已自該文本中隱退,不再具有權威性(authority),此時,文本意義的形構之權力已然轉移至讀者手中。此一「作者—讀者」兩權力關係的易位即為巴特首要破除的神話,他的意圖或許是在於拆解神話之中隱而不顯的文化與意識形態力量的操弄,是故藉由抬升讀者主動解碼、詮釋文本的能力,奪回文本釋義的主導權,而非一味接收文本內所偷渡的優勢解讀(preferred reading)。

然而,當我們在思索「作者—讀者」雙方的相互關係時,勢必得納入其他變項作為考量,避免淪為化約的二元對立關係。這些變項包含在閱讀文本的過程中所涉及的「交互文本」(intertext),例如脈絡(context)、讀者的個別差異(讀者對於文本的解讀會受到其先備概念(preconceptions)、個人經驗、社會位階、歷史文化情境等因素所影響)。羅蘭巴特「作者之死」(the death of the Author)的概念似乎過份強調讀者作為一個富理性、積極、主動的行動(agent)角色,得以在不受作者意念的干預下進行意義產製。此外,巴特並將讀者簡化成一個面目模糊的集體形象,讀者被視為一個被排除在歷史脈絡、個人經歷以及心理狀態之外的主體(the reader is a man without history, without biography, without psychology; he is only that someone who holds collected into one and same field all of the traces from which writing is constituted. P. 54)。

在此,我所要提出的質疑主要有二:首先,讀者是否必然能夠擺脫作者設下的文本框架,進行獨立的解碼?讀者是否會因為受到社會主流意識形態的制約,而壓縮其多重釋義的空間?再,讀者作為一個存在於特定社會、文化、歷史脈絡下的主體,在詮釋文本的過程中,其個體間的差異性是否應被納入考量?

事實上,閱讀本身應視為一個動態的意義辯證過程,而文本乃是一個各方意義相互競逐、協商、角力的場域。意義與閱讀主體的建構皆必須透過文本方能實踐,於此一動態關係中,文本恰似一個誘發意義「演出」(perform)的劇本,其結構某種程度上仍導引、限制了讀者的詮釋。除此,由相關交互文本所組成的脈絡皆成為讀者解碼時的參考架構,其中自然包括讀者自身的認知基模、社會位置、所處的社會情境等等。

發表留言